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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施办法
日期: 2004-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1995年9月8日政协新余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1日政协新余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精神,为推进新余市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新余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新余市委(以下简称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市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我市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市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新余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一、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新余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重要法规草案,市委提出的市领导人选,区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城市建设规划,外事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贯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政治协商议题的提出和协商形式的安排,按照以下方式议定:

 1、根据市委、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新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2、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以及委员提案反映较集中的重要问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议定调研课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以建议市委、市政府、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以及市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市政协协商,其形式也由主席会议决定。

每次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确定后,市政协可视情况邀请市党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协办公室至少应在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三、市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1、市政协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全体会会议除每届第一次会议外,都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的通知,市政协办公室至少应在会前15天发出。全体会议期间,应按照会议议程和安排组织委员对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需组织委员进行大会发言或书面发言和提出提案。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发言和提出提案。根据需要可召开由有关委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会议讨论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会会议简报方式编印送有关负责人研究参考,必要时可就某个专题整理意见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送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大会发言和专题座谈会。

2、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按《章程》行使职权。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日期、议程经主席会议决定后,由办公室在会议10天前发出通知,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委会主持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政协的职权,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党委地应主要就本市党政工作重点和群众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重要提案和建设案。每次全体会议前的常委会议尖将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列为一项重要议程。常委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到会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和说明,并由市政协办公室提前向市委或市政府提出通报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常委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常委会举行 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县(区)政协主席(或一名副主席)可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余省政协委员、不是市政协常务委员的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与议题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议。

3、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议程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除临时召集 会议外,一般应提前通知。主席会议除讨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会务工作和机关重要事项外,要着重统筹安排好本会各层次的重要议事活动(包括活动的议题、日期、议程和形式、参加范围);并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审查以市政协名议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根据需要,适时就有关方面提交的议题进行协商,或是选择某些事关重要、时间紧迫、需请政府迅速决策的专题进行协商,以便争取时机,及早解决。主席会议进商讨论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必要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和说明。主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协商讨论。需对会务工作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本会各委办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整理纪要。

4、专门委员会议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是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按主席会议确定的分工,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就调查研究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或对口协商;参与党政在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联合举办具有实质性内容和较大影响的活动;做好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等。各专门委员会应健全工作制度。各种活动应充分发拨民主,进行协商讨论,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委会议哐主席会议通过,得以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各专门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必要时要就某些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合组织调查视察,使政协的协商监督同纪检、执法、舆论等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发军其合力作用。

  第四条 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及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一、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和省政府、新余市委和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通过《政协信息》向市六套班子领导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监督工作等。

 1、提案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关于党和国家的秘密、民事争议、诉讼以及学术争议等事项的,不应作为提案提出。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1)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2)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议提出提案。(3)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由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分办、督办工作。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按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备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送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阅示,其中需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理的,应送其分官领导阅示;其他提案由部门分管领导阅批。为发挥提案应有的作用,根据需要可抓住重点运用开门办案的方式,进行会议办案、联合办案、现场办案和跟踪监督,借以扩大提案的影响,推动办理工作的落实。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应视情给予表彰。对提案的办理敷衍塞责或拖延不办的,建议党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督查措施,以维护提案的严肃性,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

2、建议案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的问题,经过讨论认为必要时可形成建议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审议通过可形成建议案。经上述会议通过的建议案,均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建议案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研究处理,其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3、委员视察委员视察主要以专门委员会为基础组织进行,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视察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围绕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实施,也可根据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市政协办公室按照主席会议通过的视察方案对视察工作作统一安排。每次视察前均应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明确方向、目的、任务,向委员介绍有关情况,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的政策和专业知识,并周密安排日程。每次视察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将视察情况及时形成视察报告;由市政协领导召开主席会议,可邀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视察汇报。市政协办公室须将整个视察情况和所提意见、建议写出综合报告,送有关部门和市党政领导。

4、委员举报委员根据《章程》赋予的民主权利,采用书信或来访形式,举报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市政协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受理,指定专人建立登记办理制度。为有利于委员反映情况,市政协在“委员活动日”时设立主席接待室。委员举报由市政协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根据举报内容,按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并及时交办;若举报涉及副县(处)以以上干部或属重大问题,应送主席或秘书长阅批。承办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办。委员举报不论署名或者匿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委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5、反映社情民意收集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委员的一项基本职责。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要在保持本界别群众联系的过程中,在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在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围绕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并及时向市政协提供力求客观、准确的社情民意,市政协办公室要将收集到的社情民意,以过审核整理后,以《政协信息》简报的形式报送市六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注意了解党政领导阅批、采纳和社会反响情况。

  第五条 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市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上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适应市政协自身特点的各种活动和工作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参政议政的形式主要有:

  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责的基本方法,主要由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这项活动。要根据政协的特点选好课题,尽力做到调查研究全面翔实,研究问题客观有力,提出建议切实可行,还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必要时可就某些重要课题,组织有关委员及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论证,取得较深的认识。调查研究需整理书面报告或论证结论,可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后送市党政领导决策参考。

  二、知情问政市政协委员对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党政重大决策提出的问题,经主席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知情问政会,由党政负责人向委员们介绍情况、答复问题、听取意见。会后委员可就有关问题提出提案。

  三、跟踪监督为促进建议、建议案和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可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市政协组织跟踪小组,有目标地进行跟踪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及时通报级有关部门。

  四、界别座谈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地组织本地委员会所联系的委员,不定期举行界别座谈会,听取以本界别为重点的参政议政意见和建议。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形成提案或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参与检查督导活动市政协常务委员或各专门委员地应邀参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某项工作的检查督导活动。要按照协商监督的要求,主动地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郑重的提出建议。

  六、委员活动日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参加活动日,内容包括听取专题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学习辅导、信息交流、专题论谈或参观、联谊活动等,以帮助委员知情出力,开阔视野,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委员活动日一般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

  七、开展献计出力竞赛活动在市政协委员会中开展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提一条合理化建议、作一次专题调查、办一件实事、搞好一项引进、革新一项技术、推广一项科研成果为主要内容的献计出力竞赛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年终考核登记,一般每届进行两次评比,经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通过、全体会议上表彰。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举报的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委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有责任予以保护。

  第七条 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各新闻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宣传报道,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参政议政活动,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以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议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均由市政协办公室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九条 为切实履行政协主要职能,市政协要及时向市委江报政协工作,建立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平时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送达政协信息,使党政及时了解政协工作情况,以便给予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市政协秘书长按期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联系会,主动交流情况,协调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第十条 继续坚持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市政协工作的安排问题,涉及市政协机关和市各民主党派、团体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政协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要自学遵纪守法,认真执行《章程》及本实施办法,积极参加市政协开展的各项活动,执行例会制度,不无故缺席;要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市政协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为履行政协职能搞好服务工作。为此,机关工作要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讲协作,以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要运用多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政协新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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