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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用的思考
日期: 2015-02-05 来源: 作者: 余士明 【字体:

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用的思考

  

     [内容提要]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和主渠道,本文试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概念与特征、内在联系、重要意义、存在问题、实践路径等方面作些初步探讨,论述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行为者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和治理形式。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是对党的执政规律的升华。我国的协商民主从一开始就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之间进行协商的同时,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种郑重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旨在推进程序民主。健全协商民主制度,能够最广泛深入、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目前,在我国社会,协商民主具有多种实现形式,除了正式的国家制度之外,还存在于各种公民论坛和公共领域之中,如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和社区议事会等,其中具有较成熟和完善制度架构的则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平台的政治协商制度。因此,人民政协应该成为我国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而且也确实能够在协商民主中发挥重大而独特的作用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人民政协,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这个组织的名称本身就含有协商,其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政治协商,因此它理所当然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可以说,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

第一,从政协的性质看,人民政协除了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之外,还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它就是一个民主协商的机构。正如毛泽东在1954年所明确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

第二,从政协的组成看,人民政协包括了我国所有合法党派、各主要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而且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调整其组成单位或界别。这种包容性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特点。

第三,从政协的特征看,人民政协具有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也都符合协商民主的要求。通过政协这个联盟的组织和民主的平台,可以反映不同的诉求,可以集纳不同的意见,可以经过协商形成共识。

第四,从政协的主题看,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这两大主题是相辅相成的。在政协所展示的民主是统一战线范围的民主,是以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是协商式的民主。在政协,所有参加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平等地参政议政,自由地发表意见。

第五,从政协的职能看,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三项,但最基础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政治协商职能从人民政协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存在了。政治协商就是民主协商,其他两项职能都是在协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都与协商密不可分。

第六,从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看,政协不同于人大,政协委员是按界别协商产生的,人大代表则是按地域选举产生的。政协常委会和政协领导人的产生虽然要经过选举程序,但其基础和起实质性作用的还是民主协商。

第七,从政协的活动方式看,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特色。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唯有政协中各党派、团体和界别可以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的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这种活动方式,有党派性而无党争,其实质还是协商式的。

第八,从政协在决策中的作用看,“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就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环节”。这就是说,政协的协商在我国已纳入了决策程序。尽管这种协商还没有规范化,它在决策中的作用也没有完全实现,但其政策导向和制度要求却是明确的。

人民政协以协商为特征的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与西方兴起的协商民主相比,二者既有相通之处也有重要区别。区别主要有四点:第一,从理论基础看,西方的协商民主是立足于西方政治文化、理论和实践而提出的一种民主决策和治理形式,我们的协商民主则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立足于中国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民主形式;第二,从参与主体看,西方的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者是全体公民,我们的协商民主的参与者则是各党派、团体和界别的代表人士;第三,从协商内容看,西方的协商民主侧重于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协商,我们的协商民主则主要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第四,从公开程度看,西方的协商民主强调有关信息和内容的完全公开化,我们的协商民主目前还只有一定的公开性。这些区别,有的是实质性的,但更多的是非实质性的,是不影响民主的性质的。我们所谈论或探讨的中国式的协商民主虽然不可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模式,但同样作为协商民主,必须会有一些共性,有一些共同的规则,有一些共同的要求,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因此是可以互相学习和借鉴的。

在中国,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并列的一种民主形式,具有任何国家都未曾见到、不可比拟的持续性、广泛性、实践性和有效性。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也表明,协商民主符合人类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它植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显示强大的生命力。

(一)政协协商民主有利于引导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政协协商民主可以充分体现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通过其主体所涵盖的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使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基础上,进一步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

   (二)政协协商民主有利于推进党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人民政协发挥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让基层社会各界人士可自由发表意见,并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将基层各方面最真实的愿望和建议得到充分反映。议政建言既有专业的深度,又有社会的广度。它一方面凝聚和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力量,另一方面因融入了各方参与者的意见,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决策的顺利实施。

   (三)政协协商民主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阶段,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错综复杂,如何化解矛盾、缓和冲突进而维持政治稳定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要切实实现政治稳定,并进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扬协商精神,发展协商民主。面对新形势,健全完善协商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各利益代表者以政治共同体为念,以相互宽容为怀,依据各方共同认可的规则,通过彼此间利益的让渡来缓和冲突、解决分歧,解决利益矛盾、化解底层冲突,有利于缓和政治冲突,保持政治稳定,最终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政协协商民主有利于发挥政协的优势和作用。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重要的职能,既有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又有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进行协商,只要把握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倾听意见、达成共识的协商民主核心,就能推进工作。特别是以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议为载体,开展对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起码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够充分聚集社会精英的参与,二是能够集中反映社情民意,三是能够形成良好的协商氛围。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实践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存在偏差。总体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制度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思想上越来越重视。但我们冷静观察,这些认识仍然停留在低浅层面上,尚未实现根本转变。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政协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缺乏应有认识。很少有人将政协的政治协商上升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这一高度上来认识,往往是把政协政治协商看成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机会和手段,有的甚至心存政协政治协商是插手争权、增加麻烦、降低效率、有碍发展的误解。其次,对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认识不足。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这一政协政治协商重要原则至今未能引起应有重视。一些基层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决策的议事规则未按此原则加以修改,政协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规定难以真正落实,致使政协在政治协商中陷入“一头热”的尴尬境地。另外,对不同层级政协政治协商的特殊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政治协商,政协往往满足于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很少有人意识到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层面和不同层次的政协组织实际出发,导致基层政协组织在形式上套用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办法,在内容上仅满足于情况通报和琐事上的协商。

    (二)制度没有健全。目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不少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现有政治协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尤其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二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意见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到基层就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仅仅是一句悦耳的口号,无任何具体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大相径庭。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缺项,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对不这么做如何处理没有任何说法。特别是缺乏完善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如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该负什么责任无规定;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谁来查处?如何处理?等等。这样的制度空白,使所有的文件都显得苍白无力。

    (三)执行难以到位。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党政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规定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政治协商的计划性、实效性在不断增强。一些基层政协已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甚至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纳入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使协商内容获得了实质性拓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政治协商规定的执行差距还十分明显。首先是协商规则上不配套。党委、人大、政府普遍未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迄今为止,不经政协政治协商不决策的规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期盼。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领导者有空就参加协商,领导者忙了就不参加协商,这是政协政治协商的常态。其次是协商内容上的随意性。由于政协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规定的笼统性,协商内容在不同地区政协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将辖区内“重要”、“重大”问题悉数提请政协协商,一些地方则以党政负责人的兴趣爱好为标准,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认为不需要政协协商的就不协商。第三,以通报代协商,即协商的滞后性。最为典型的是换届人事安排方面,在尘埃已经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配备方案之后才提交政协协商,谁也说不清楚这是一种什么协商滋味。第四,临时突击性协商。在基层政协,经常发生党委、政府因某项重要工作急需决策,临时通知政协对该事项予以协商。这种协商,不仅将政协搞得手忙脚乱,而且往往只是保证程序,实难确保质量的协商。

三、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用的路径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内有组织、有步骤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风险最低、代价最小、效果也最为显著的一条有效路径,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条重要举措提到议事日程。

    (一)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注重把政治协商和对话、论辩纳入党政决策体系和程序之中。科学决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首要职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胡锦涛同志强调,各级党委都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个“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行政”的政治行为,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探索性、开拓性特征。把协商、对话等纳入决策体系和程序中,关键要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哪些协商内容纳入决策程序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协商什么的问题。二是要解决政治协商在什么时间纳入决策程序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怎么协商的问题。三是要解决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实现形式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制度体系特别是党政有关工作制度和情况反馈、监督机制建设问题。四是要解决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前置条件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人民政协自身“人才库”、“智囊团”要够“强”的问题。

      (二)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积极探索其实现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则是政治协商的延伸和拓展,使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视野更加宽广、活动更加经常、方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丰富。因此,在实践中应注重把握三方面的结合。一是在政治协商中把握党委、政府的主导性与政协自身的主动性的紧密结合。党委和政府就重大问题向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和重点;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定题目积极主动地协商议政。在工作中逐步完善“全委会整体协商、常委会专题协商、主席会议重点协商、专委会对口协商”的协商议政格局。并将各层次协商形成的意见,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推进协商成果发挥成效。二是在民主监督中把握柔性与刚性的紧密结合。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是提意见、作批评,具有非权力监督的柔性特点,又具有作为重要政治监督的刚性要求。片面强调柔性特点,监督将流于形式;片面强调刚性要求,监督会偏离方向,只有把二者紧密结合,才能发挥好作用。要着重加强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的规范操作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协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刚性约束。三是在参政议政中把握委员专业性与界别代表性的紧密结合。政协委员里专家、学者多,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同时,政协委员不只是代表个人,还是所在界别的代表。在参政议政中,既要有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独到见解,又要主动收集和反映本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把个人智慧与界别特色结合起来,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三)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传达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明晰地表达各个党派、阶层、团体、界别的意见和建议。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整合的过程中通过会议、媒体等渠道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送达。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没有自己政党的特殊利益,都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己任,都把国家的发展、繁荣、富强作为第一要务。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各社会阶层、各界别等社会各方面人士,调动协商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对话交流,能够广开言路、广征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都可以通过协商渠道得到较为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例如,每年一届的全国和地方政协会议应先开完后再开人代会,人大代表应当旁听政协的会议和讨论,了解各界的呼声。这样,有利于发挥政协的高层次协商和参谋作用,更充分、真实地反映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诉求,更好地发挥“两会”的作用,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更有益的帮助。

      (四)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合二而一”的辩证法,“和而不同”的价值观,“以和为贵”处世之道及“大同世界”的社会理想等等。“和谐”、“和合”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民族文化底蕴,为协商民主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扎实的文化背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发展协商民主,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包容性,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加深理解,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与团结,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与团结。当前,要特别注意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对等对话的智囊优势,促进一些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

      (五)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文明要求有文明的政治意识、行为和文明的政治关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深刻体现。协商民主建设是对执政党文明素质的一种考验,也是对公民文明素质的磨炼。协商民主越发展,人们的政治文明素质就会越来越高,社会的政治文明就越来越进步。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人民政协的监督虽然是一种软性监督和约束,但因其制度的力量,影响的力量(精英、话语权的影响),真话的力量,知识的力量和良好结合的监督形式,而具有不可低估的监督和约束力。传统监督理论认为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孟得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是,现代民主实践表明,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重要和有效。参与就是制约,话语权也是制约,饱含真话和知识量的话语权更是制约监督。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在理性思考基础上讲富有知识含量真话的表达过程,在现代理性人面前,在信息发达,政务公开的环境下,“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这种监督制约的功效是显而易见的。

      (六)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深入思考和解决一些民主建设的难题。人类社会的民主制度,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当今世界,民主形式多种多样。西方国家,其民主制度固然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也遇到了很多复杂的难题,存在着很多弊病。比如,如何解决金钱对民主政治中的影响问题就始终困扰着几乎整个西方社会。还有如何正确处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在多数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如何在争取选票的过程中,防止社会不同力量之间的恶斗和各种恶行的滋生?所有这些难题,都需要人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弥补民主缺陷的最好方式就是更多的民主,民主政治应以多元参与方式来应对这一挑战。应当承认,我们的社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可能是利益与立场的分歧,也可能是观念与思想、方法、技术手段的分歧,人民政协应尊重和正视社会分歧的存在,并通过协商与党政部门一起解决人民内部的分歧、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应用更加辩证的思维方法来认识和对待协商民主,更客观地领会和处理协商民主与权力分立制衡的关系,促进一些民主建设难题的解决。

      (七)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不断规范和完善协商的制度与程序。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会议四个层面的协商和例会制度;制定常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制度,完善提案、视察、调研工作制度;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网上交流和市民座谈会制度;建立、健全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委员学习培训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努力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间明确一套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履行职能的制度体系,解决政治协商过程中所遇的“瓶颈”问题,使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建议,顺畅地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加以落实。特别是对重大协商议题的提出、调查研究的开展、协商和调研参加者的确定、协商会议的召开、协商决定的公布以及协商决定的实施、反馈和监督,都应明确任务,规范责任,形成有效的程序和机制。今后各地还应将它摆在突出位置:一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根据中共中央《意见》规定的总体要求,按照“宜大不宜小、宜具体不宜笼统和从地域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协商内容进行具体细化。对《意见》表述的“重要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以明文规定下来。二要增强制度的权威性。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制定支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过程的基本环节予以明确,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程序,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意见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等,真正做到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三要增强制度的配套性。要将制定综合性制度与专门性制度结合起来,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结合起来,将推动党委、政府制定制度与健全政协内部制度结合起来,将贯彻上级制度与完善本级制度结合起,将建立急需暂行规定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四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要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强化沟通协商,健全完善“四套班子”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工作;强化落实协商结果和建立协商反馈机制并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的检查考核机制,防止制度规定的虚置。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协民主协商成为各界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进共识的平台,成为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的重要环节。

      (八)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应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公民社会提供决策服务的水平。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实质在于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过去,我们的政府决策有三种常用的方法,一是主要领导拍板定下方案;二是基层政府人员通过商量征求意见来作出决定;三是基层领导遇到难题时,通过获得上级政府的意图来制定政策和方案,三种方法都有不完善的地方。而协商民主强调官民对话、合作,主张讨论、协商,是领导、政府、公众决策思想沟通对照的镜子。历史经验证明,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有序的政治参与能催生民主、促进社会进步,无序的政治参与只会产生负效应,摧残民主。因此,公民有序参与协商,应是一种制度化、法制化的政治参与。由于协商民主注重公民理性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使政府由管制型行政方式转变为协商型行政方式, 由单纯行政命令转变为理性沟通协商,能够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 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例如,应建立和完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代表人士、知识界人士、归国留学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开通他们表达诉求的机制和民主参与的渠道;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引导社会各阶层人士有准备、有选择地参与各种与政府间的网络交流活动,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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